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滑城民初字第157号 |
原告贺修文(又名贺书印),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张教育,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 原告贺修文诉被告张教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5月12日、5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刘海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修文、被告张教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修文诉称,1997年3月2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元,被告为原告书写了借据并承诺于1997年5月26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 000元及利息。 被告张教育辩称,当时借钱时是经原告妻子刘印竹手借的钱,还钱时也是给刘印竹了,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本金及利息均已偿还完了。2014年农历2月27日原告要求偿还600元,为了不让中间人生气,被告又给了原告1 000元,多还了4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教育因儿子结婚用钱,于1997年3月26日经刘素兰手向原告妻子刘印竹借款2 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 现金2 000元,贰仟元正(整) 到5月26号还清 朱庄 张教育 97年3月26号”。原告自己在欠条上书写了“如果不守信用,按原3分计息”。经原告之妻催要,被告先期偿还原告之妻刘印竹本金2 000元。1999年元月24日,经原告妻子刘印竹、被告张教育、中间人刘素兰之夫宋福安协商,书写了“欠书印钱从三马车还账算清,刘印竹经手,有福安妇作证明,刘印竹再给教育900元……99年元月24号以前欠条作废。 刘印竹 宋福安 张教育”的字据,刘印竹、宋福安、张教育在该字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原告又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为了不让经手人刘素兰为难,2014年农历2月29日被告让刘素兰又给了原告之妻1 000元。被告借钱、还钱均是经原告妻子刘印竹之手,原告既不清楚借给被告多少钱,也不清楚被告偿还多少钱。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被告提供的字据一份、法院对刘印竹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借款、还款均是经原告妻子刘印竹之手,原告既不清楚借给被告多少钱,也不清楚被告偿还多少钱,被告已偿还原告之妻现金3 000元,且在1999年1月24日原告之妻与被告已经书写了1999年1月24日以前欠条作废的字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修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修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焕 |
上一篇:李国琴诉郑州中辉多肽制品有限公司、陈志江民间借贷纠纷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