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金民二初字第5905号 |
原告李伟红,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杨水民,男,汉族,49岁。 原告李伟红诉被告杨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19632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鹏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亚伟 |
上一篇:开封银行与孙建乐、长兴公司、裕之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