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金民二初字第5578号 |
原告鲁政伟,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景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冯丽,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鲁政伟诉被告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388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瑞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良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