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809号 |
原告蔡鹏巍,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祥,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鹏巍诉被告周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鹏巍不能提供被告周祥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周祥现下落不明,但原告又拒不负担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鹏巍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蔡鹏巍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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