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62号 |
原告罗成龙,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晓东,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成龙诉被告田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成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罗成龙负担。
审 判 员 丁 强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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