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86号 |
上诉人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国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慧青、朱龙勋,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何国保,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宏、李帅,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杨俊峰,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 原审被告方治琴(曾用名方雪),女,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国保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慧青,被上诉人何国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李帅,原审被告方治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未传票传唤被告人杨俊峰即缺席判决,属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余多成 审 判 员 郭毅勇 审 判 员 朱永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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