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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现章、闫现武、闫现红、李行亮、魏现军、魏志军、魏喜营、魏重明、魏晓辉、闫巧玲、魏宏伟、魏海军、魏景举、魏新军、魏西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巩民初字第938号 原告闫现章,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现武,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现红,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行亮,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现军,男,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巩民初字第938号

原告闫现章,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现武,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现红,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行亮,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现军,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志军,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喜营,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重明,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晓晖,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巧玲,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宏伟,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海军,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景举,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新军,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西中,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振方,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广钦,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全德,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亚明,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丽峰,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位义德,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崔首标,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际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运卿,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书钦,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妮,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魏宏伟,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闫现章,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魏广钦,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魏重明,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梅芳,女,成年。

被告魏亚杰,男,成年。

被告魏冰冰,女,成年。

被告贺花,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现章、闫现武、闫现红、李行亮、魏现军、魏志军、魏喜营、魏重明、魏晓辉、闫巧玲、魏宏伟、魏海军、魏景举、魏新军、魏西中、魏振方、魏广钦、魏全德、魏亚明、闫丽峰、位义德、崔首标、魏际强、徐运卿、闫书钦、曹妮诉被告韩梅芳、魏亚杰、魏冰冰、贺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现章、闫现武、闫现红、李行亮、魏现军、魏志军、魏喜营、魏重明、魏晓辉、闫巧玲、魏宏伟、魏海军、魏景举、魏新军、魏西中、魏振方、魏广钦、魏全德、魏亚明、闫丽峰、位义德、崔首标、魏际强、徐运卿、闫书钦、曹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现章、闫现武、闫现红、李行亮、魏现军、魏志军、魏喜营、魏重明、魏晓辉、闫巧玲、魏宏伟、魏海军、魏景举、魏新军、魏西中、魏振方、魏广钦、魏全德、魏亚明、闫丽峰、位义德、崔首标、魏际强、徐运卿、闫书钦、曹妮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Ο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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