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938号 |
原告闫现章,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现武,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现红,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行亮,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现军,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志军,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喜营,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重明,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晓晖,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巧玲,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宏伟,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海军,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景举,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新军,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西中,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振方,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广钦,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全德,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亚明,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丽峰,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位义德,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崔首标,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际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运卿,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书钦,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妮,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魏宏伟,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闫现章,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魏广钦,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魏重明,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梅芳,女,成年。 被告魏亚杰,男,成年。 被告魏冰冰,女,成年。 被告贺花,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现章、闫现武、闫现红、李行亮、魏现军、魏志军、魏喜营、魏重明、魏晓辉、闫巧玲、魏宏伟、魏海军、魏景举、魏新军、魏西中、魏振方、魏广钦、魏全德、魏亚明、闫丽峰、位义德、崔首标、魏际强、徐运卿、闫书钦、曹妮诉被告韩梅芳、魏亚杰、魏冰冰、贺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现章、闫现武、闫现红、李行亮、魏现军、魏志军、魏喜营、魏重明、魏晓辉、闫巧玲、魏宏伟、魏海军、魏景举、魏新军、魏西中、魏振方、魏广钦、魏全德、魏亚明、闫丽峰、位义德、崔首标、魏际强、徐运卿、闫书钦、曹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现章、闫现武、闫现红、李行亮、魏现军、魏志军、魏喜营、魏重明、魏晓辉、闫巧玲、魏宏伟、魏海军、魏景举、魏新军、魏西中、魏振方、魏广钦、魏全德、魏亚明、闫丽峰、位义德、崔首标、魏际强、徐运卿、闫书钦、曹妮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Ο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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