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846号 |
原告曹某某,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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