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188号 |
原告曹峰钦,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保林,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张占军,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瑞,总经理。 原告曹峰钦诉被告张占军、被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峰钦于2014年4月21日以我现在正在恢复期,无法做伤残等级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峰钦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峰钦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峰钦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