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再一终字第3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沁阳市西万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立行,男,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现启,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申请再审人沁阳市西万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和庄村委)与被申请人曹现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沁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和庄村委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焦民三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和庄村委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和庄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田建军、委托代理人王立行及被申请人曹现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焦民三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和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卫光祖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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