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漯法执裁字第9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舞阳县支行。住所地: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宇,该行信贷部主任。 被执行人舞阳英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 被执行人舞阳雷世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舞阳县支行申请执行舞阳县英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阳雷世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1)漯民二初字第12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卫 东 审 判 员 李 冲 审 判 员 曹 兵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华 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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