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金民二初字第50号 |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花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涂其田。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涛。 委托代理人单培祥,男,回族。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河南金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晶晶、被告委托代理人单培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优胜花园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3号。2012年7月,经过换届选举,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在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被告在2012年7月30日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7号前将上个月份公共财产停车费用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1/3划转到原告帐户,用于小区全体业主公用支出。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2年6月到2012年10月的地上停车费收入为21260元,地下停车费收入为4950元,小区摊位费收入为2100元。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划转到原告帐户5662元,但被告至今未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662元及利息377.23元(自2012年11月1日暂计至2013年12月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郑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一份; 2、2012年7月30日合同书一份; 3、2012年11月20日被告出具的资产清查表。 被告辩称,原告违背了约定,没有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而且设置障碍制止业主向被告缴费,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的费用2012年8月1日以后的,2012年6月、7月不能计算在内。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收费,这是合同上约定的,原告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致使被告现在还有68962.2元没有收回。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居委会证明一份; 2、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 3、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两份; 4、业主欠费明细表两张; 5、水电量明细表两张; 6、收款收据复印件3张; 7、工资表5张; 8、原告声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受原告委托对优胜花园实行管理,服务期限为5个月,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物业类型为住宅,坐落位置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3号,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原告不干涉被告依法或以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并设置财务总监一名,每月3号定期对上月每幢楼的物业费的收入,公共财产停车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报表与收据进行核对,被告每月7日前将上月份公共财产停车费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的1/3划转原告的帐户,用于小区全体业主公用支出。2012年11月20日,被告出具优胜花园资产清查表,载明自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共收取了21260元地上停车费、4950元地下停车费、摊位收入2100元,以上共计28310元。原告以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2012年8月至10月收入的1/3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2012年8月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将每月停车费及摊位费收入的1/3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向本院及原告提供收费明细,应承担证据不力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依据2012年6月至10月的总收入28310元计算出每月平均收入为5662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被告将8至10月份的停车费及摊位费收入的1/3即5662元支付给原告并无不当(5662元/月×3个月×1/3=5662元),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566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金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5662元款项及利息(利息以566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11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规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据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朱智勇 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 人民陪审员 贺 旗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盼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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