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3)荥执字第774号 |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本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400万元的扣留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志 勇 审 判 员 马 珂 审 判 员 高 红 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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