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12号 |
原告周书敏,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白海涛,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张艳鸽,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郑州瑞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中强国际商务楼三号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敏诉被告白海涛、张艳鸽、郑州瑞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书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书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书敏负担。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于冠军 代理审判员 梁会刚 代理审判员 于 猛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志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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