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荥执字第515号 |
申请人:宋书平,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3月30日。 被执行人:宋金岭,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生。 申请人宋书平与被执行人宋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荥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金岭未按(2014)荥执字第515号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我院在审理该案时,已对被执行人之妻闫玲位于荥阳市康泰路西段北侧住房一套(房产证号:1001007004)进行了保全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宋金岭之妻闫玲所有的位于荥阳市康泰路西段北侧住房一套(房产证号:1001007004)予以查封。(续)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使用,不得转移、买卖、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柯 审 判 员 付志勇 审 判 员 禹海军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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