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民再终字第2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二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胜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姚花春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姚花春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群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段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罗二仁因与被申请人姚花春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许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罗二仁的委托代理人陈胜勇、被申请人姚花春酒业的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段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许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赵 萍 审 判 员 王保垠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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