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鄢民初字第1260号 |
原告杨某,女。 被告王某,男。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王大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后,于200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我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而经常生气吵架。2006年3月,我俩又因家务琐事生气后,我外出打工,二人自此分居,至今已有8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6年3月,原、被告再次生气后,原告外出打工,二人自此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然二人婚后却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且至今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暴动 审 判 员 程松峰 人民陪审员 牛保宪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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