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73-1号 |
申请执行人彭春英,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石春峰,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卫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石春峰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查明石春峰与卢会敏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石春峰、卢会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750元(其中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 林 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荣 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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