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许县长民初字第78号 |
申请人魏某甲,男,汉族,住许昌县。 申请人魏某乙,女,汉族,住许昌县。 监护人贾舍妮,女,汉族,住许昌县。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寇培英,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雪莲,女,汉族,住许昌县。 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申请宣告陈雪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诉称: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的父亲是魏红召、母亲是被申请人陈雪莲,魏红召于2013年11月29日去世,被申请人陈雪莲于2011年12月失踪,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现随监护人贾舍妮生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雪莲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的父亲是魏红召、母亲是被申请人陈雪莲,魏红召于2013年11月29日去世,被申请人陈雪莲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现随监护人贾舍妮生活。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28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陈雪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被申请人陈雪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的关于宣告被申请人陈雪莲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雪莲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远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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