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尉民初字第1267号 |
原告贾萍,女,汉族。 被告崔北彦,男,汉族。 原告贾萍诉被告崔北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4年8月18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贾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贾萍承担。
审判员 王子刚 二О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瑞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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