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133号 |
原告刘海军,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吴松菊,女,成年,汉族。 原告刘海军诉被告吴松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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