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驻民一终字第27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高,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常杰富,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智勇,被上诉人贾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杰富、姜成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贾高于2013年1月4日收到泌劳仲裁字(2012)12号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提起诉讼,递交诉状及相关材料,因材料缺少仲裁机构的送达证明,原审法院告知贾高提交仲裁机构的证明,为此贾高提交了2013年1月14日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立案审查期间内,原审法院向贾高下发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贾高按照指定的期限缴纳了诉讼费。因此,贾高的起诉并未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间。原审卷中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诉讼费预收票据显示:2013年1月30日贾高交纳了10元的案件受理费,次日(当月31日)原审法院审批立案。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向贾高发出预交诉讼费用(10元)通知书。该通知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互矛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丁 辉 审 判 员 廖 化 宇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志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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