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51号 |
罪犯程岗,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至 2017年6月17日止。宣判后,201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2014年3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商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及(2010)永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至 2015年6月17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程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程岗于2008年10月,伙同他人在永城市陈四楼煤矿南大门、永城市东城区第三初级中学抢劫两起,共抢得现金2300余元,帝豪烟一条,大红鹰烟3盒,饭卡两张。另查明,该犯罚金已履行。 罪犯程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八次,201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程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刘红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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