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开刑初字第177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成广,男,1963年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玉奇,男,1953年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成广、王玉奇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成广、王玉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开封县曲兴镇正乡级干部白某某为帮助其妻子崔某某拉储蓄存款,多次找到被告人王玉奇、任成广商量,让二人将小丁村委的连霍高速公路拓宽征地赔偿款从开封县曲兴信用社公存账户转存到开封县邮政储蓄银行杜良营业所,被告人王玉奇、任成广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任成广、王玉奇与白某某三人到曲兴信用社,从小丁村委的征地赔偿款68303360359012公存账户内取出现金60万元,将其中50万元存入任成广开设的604924112200301874个人账户,同时把账户存折及密码留给了崔某某。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5月17日,二被告人用该50万元公款委托崔某某代为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产生利息及收益11627.74元。 被告人任成广在管理小丁村委连霍高速公路拓宽征地赔偿款期间,于2011年7月19日从村委公存账户中取出现金19万元,同日存入其在开封县农业银行086100460177798个人账户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先后认购并赎回4次,共计获取收益5316.72元。 另查明,2014年5月27日,二被告人同时到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检举本村原村委委员王某某于2011年1月份挪用本村委6组和7组的连霍高速公路拓宽占地及青苗赔偿款40多万元存入开封县曲兴邮政支局购买理财产品,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举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证人白某某、崔某某等人对案件事实作了证明,并有取款凭条、个人账户明细、存款凭证、理财产品申购凭证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成广、王玉奇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受本院委托,开封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作了社会调查,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成广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被告人王玉奇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高国拴 审判员 张鹏飞 陪审员 李春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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