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10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耀南,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巧红,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求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孟州东光分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化工镇东光村。 诉讼代表人郭耀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体校(又名李刚),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化工镇。 上诉人郭耀南、郭巧红、厦门市求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孟州东光分公司因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1)孟民初字第19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郭耀南、郭巧红住址和经常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石亭路68号303室;上诉人郭耀南、郭巧红与被上诉人之间虽存在买卖关系,但双方未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就买卖关系的履行地进行过约定;上诉人厦门市求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孟州东光分公司仅在孟州市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1)孟民初字第198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郭耀南、郭巧红住所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厦门市求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孟州东光分公司住所地在孟州市,且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买卖花生的合同履行地也在孟州市,因此,孟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建军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左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