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59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喜,男。 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负责人申秀山。 委托代理人陈孝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宛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献红。 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 上诉人王顺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宛超,被上诉人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城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城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866号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