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3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勇,男。 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山存,男。 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铁勇与被上诉人徐国军、杜山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865号 |
上一篇: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河南成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