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305号 |
原告王艳菊,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冯广志,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菊诉被告冯广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艳菊负担。 审 判 员 申晓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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