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绍堂,男。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男,系张绍堂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家勇,男。 上诉人张绍堂因与被上诉人申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绍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雪梅 审判员 沈志勇 审判员 王彦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