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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孙艳,沁阳市覃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孙艳,沁阳市覃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赵某甲由张某某抚养,赵某某承担抚养费33146.1元;3、张某某的嫁妆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被子四条,现在赵某某家中存放,赵某某应返还张某某。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艳、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某某与赵某某于2008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现在赵某某家中居住,由赵某某的父亲赵宗福抚养照顾。原、被告结婚时,张某某向赵某某索要彩礼20000元,张某某婚前财产有25寸海信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被子四条。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为赵某某写下保证书。庭审过程中,赵某某同意与张某某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请求离婚,赵某某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男孩赵某甲从2013年正月起一直由赵某某抚养,目前在赵某某家中生活上学,由赵某某支付其学费,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因此由赵某某抚养为宜,张某某应支付抚养费,按照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的标准,按25%计算,张某某每年应支付赵某甲抚养费2118.8元,直至赵某甲18周岁止。张某某的婚前财产25寸海信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被子四条属于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张某某所有。赵某某辩称要求张某某返还彩礼20000元,因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生活,且生育有子女,因此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一、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赵某甲由赵某某抚养,张某某应从2014年开始,于每年的9月1日前支付赵某甲当年的抚养费2118.8元,直至赵某甲18周岁止;三、张某某的婚前财产25寸海信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被子四条归张某某所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造成我和张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全在张某某,张某某应按照“保证书”的约定赔偿我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2、张某某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3316.5元。张某某自从离家到现在没有回家看过孩子,对孩子不管不问,其每年也不会按时给孩子送抚养费。同时判决支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孩子的日常生活所需。3、张某某的嫁妆不应返还,要求张某某返还索要的彩礼2万元。请求依法改判:1、维持原判决第一项。2、判决张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3316.5元。3、判决张某某赔偿我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4、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返还嫁妆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答辩称:我没有工作,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保证书是赵某某逼我写的,嫁妆要给我,2万元彩礼不应返还。应维持原判。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张某某应如何承担抚养费?2、张某某的嫁妆是否应当归张某某所有?3、2万元彩礼张某某是否应当返还?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赵某某、张某某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审法院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数额和方式并无不当。张某某的嫁妆属于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张某某个人所有。赵某某要求张某某返还彩礼2万元,因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生活,且生育有子女,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二审中,赵某某请求张某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因一审中赵某某未提出此项请求,二审不予审理,综上,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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