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珍,女,汉族,1978年5月生,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春波,男,汉族,1978年4月生,个体户,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燕珍与被上诉人杜春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桐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燕珍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燕珍的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被上诉人杜春波的委托代理人朱家富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燕珍。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