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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燕珍与被上诉人杜春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珍,女,汉族,1978年5月生,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春波,男,汉族,1978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珍,女,汉族,1978年5月生,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春波,男,汉族,1978年4月生,个体户,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燕珍与被上诉人杜春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桐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燕珍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燕珍的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被上诉人杜春波的委托代理人朱家富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燕珍。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