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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48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48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洛阳古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温德西(已判刑)分别伙同马丽红(已判刑)、管新发(已判刑)、代维信(已判刑)、李金照(已判刑)、张德申(已判刑)、弓延军(已判刑)、法金萍(已另案起诉)、高振和(已判刑)、朱某甲等一人或者数人、以开发位于孟津县横水镇张庄村的炎黄母族故里平逢山景区为名,谎称李世金为其老表、台胞、世界和平基金会的台湾分会会长,前来投资该景区,以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三个亿存、取款凭条为诱饵,在资金不到位,土地、环评等手续未获审批,需占用农民耕地没有补偿,不具备任何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以同一个项目巧立名目与多家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图纸押金和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

(一)2011年10月,洛阳古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温德西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甲,向广东省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闫某甲介绍该公司开打的炎黄母族故里平逢山景区项目手续齐全,资金到位,骗取陈某甲在猛进县城洛阳古文旅游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景区古塔、炎黄宾馆、朝拜广场,土方等工程,合同金额5370万元,约定2011年11月18日开工,以收取合同履约金名义,骗取陈某甲现金5.1万元。

(二)2010年9月,洛阳古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温德西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甲想河南大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孟施工负责人陈某乙介绍该公司开发的炎黄母族故里平逢山景区项目齐全、资金到位,骗取陈某乙在孟津县城洛阳古文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景区祭祀广场、道路等工程,合同金额1600万元,约定2010年10月8开工,以收取图纸押金和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陈某乙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同案犯温德西的供述,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人卢某甲的证言,收条,收款收据,建设施工合同(GF-1999-0201),工程所用开支明细证明,授权委托书,洛阳古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场通知书、补充协议、工程质量确认书,关于洛阳平逢山炎黄母族故里文化生态旅游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未办环评的情况说明,孟津县公安局存款/汇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取款凭条、账户资金查询、冻结申请表,洛阳古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李世金户籍查询信息、杭州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6)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3)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孟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武玉杰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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