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李中华,男,1952年5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宝丰韩庄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义文,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李中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宝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宝丰韩庄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宝丰韩庄煤矿存放在平顶山市韩庄煤业有限公司(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宝丰韩庄煤矿,原韩庄矿务局)院内北煤场内的煤的销售款20万元,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宝丰韩庄煤矿所有的登记在王义文名下的豫D-46012号普桑小型客车,限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被查封的车辆交有关机关评估拍卖,以拍卖款抵偿申请执行人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