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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以上其所签字这些工程名目,由始至终其都不曾参加过计量或验收等任务,名目地点在哪,详细谁实施了,详细谁领工程款,其一律不分明,但因为梁某丙是局长,所以其不敢多问就在这些工程名目标估算表、验收结算表上签

以上其所签字这些工程名目,由始至终其都不曾参加过计量或验收等任务,名目地点在哪,详细谁实施了,详细谁领工程款,其一律不分明,但因为梁某丙是局长,所以其不敢多问就在这些工程名目标估算表、验收结算表上签名了。

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梁某丙曾多次单独叫其到办公室,拿出事前预备好的一些工程的估算表、验收结算表等材料,让其在这些材料上签字。经其辨认,其签字的材料区分是:(1)岜内至岜榜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谢某,工程造价15万元);(2)古坡至亭亮蔗区骨干道水毁公路修复工程(施工方为陆某甲,造价15万元);(3)朝阳至板兰蔗区骨干道水毁公路修复工程(施工方为陆某甲,造价15万元);(4)岑豆至谭垌蔗区骨干道水毁公路修复工程(施工方为陆某甲,造价10万元)。(5)岔路至盆垌蔗区水毁公路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3万元);(6)岔路至渠显蔗区水毁公路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3万元);(7)那隆至那光蔗区水毁公路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3万元);(8)左州至驮柏蔗区水毁公路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24万元);(9)那隆至群黎蔗区水毁公路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19万元)。上述9个工程名目其都没有加入过验收。

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某天,梁某丙打电话叫其去办公室,后拿出两份路线修复验收及结算情况表说:“这些路已实施好,现要央求到财政局拨款经费,需求欠缺验收顺序补签几个字,你在验收结算表等材料上签名。”其签名之前,见到加入验收的技术员一栏签有“覃某”的名字,能否还有其他人签字,不太记得了,但这些工程名目其都没有加入验收。

6、证人陆某甲的证言,证明某天上午,梁某丙跟其说要经过签署虚假工程合同的方法套取工程款来补充交通运输局经费,当天下午,其就将身份证和农行卡的复印件交给梁某丙,而后到税务局开具工程款的发票,交给梁某丙。起初工程款转到其农行卡账户后,其就提取现金(扣除税金)交给梁某丙。之后其又以谢某、农某甲、农伟业等人的名字签署一些虚假工程合同。包含有:

以其本人签名的虚假工程有4项,区分是:(1)朝阳分场至蒙井蔗区路线培修工程(造价19.5万元);(2)岑豆至谭垌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10万元)(3)古坡至亭亮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15万元);(4)朝阳至板兰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15万元)。

其以谢某的名义签署的虚假工程有6项,区分是:(1)岜内至岜榜路线培修工程(造价15万元);(2)渠望至岜盎至兰山路线培修工程(造价15.09万元);(3)兰山至陇爱路线培修工程(造价18.9万元);(4)岔路至马安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3万元);(5)江州至那贞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6万元);(6)岜佶至内利路线培修工程(造价8.9万元)。

其以农某甲的名义签署的虚假工程有1项,即那陶至逐盎至岜畀路线培修工程(造价13.6万元)。

其以黄某丙的名义签署的虚假工程有1项,即板灿至板崇路线培修工程(造价23.5万元)。

上述12项工程的工程款其已提取现金,并交给梁某丙。

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以下6份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合同:(1)岜内至岜榜路线培修工程(造价15万元);(2)渠望至岜盎至兰山路线培修工程(造价15.09万元);(3)兰山至陇爱路线培修工程(造价18.9万元);(4)岔路至马安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3万元);(5)江州至那贞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6万元);(6)岜佶至内利路线培修工程(造价8.9万元)。经其辨认,合同乙方签字虽有“谢某”字样,但这六份合同中,除了渠望至岜盎至兰山路线培修工程这个名目标合同是其亲笔签字外,其他5份合同均不是其亲笔签名。渠望至岜盎至兰山路线培修工程,其得参加验收,过后还有江州区公路所和乡镇、村委指导以及审计部门人员加入,验收合格后,其到税务部门开发票后,交通运输局经过银行将工程款转到其账户上。以上6个工程的工程款转到其账户后,其已全副转给陆某甲。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3年间,其与江州区交通运输局签署了14份虚假合同,并在虚假的验收表上签名,而后由其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发票,应用虚假合同、虚假估算表、验收结算表以及发票,到交通运输局财务领取工程款,取到工程款后,其扣除了税金就将余款全副交给梁某丙。14个虚假工程名目中有3个是以其妻子李某甲的名字签署的。区分是:(1)左州至驮柏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24万元);(2)那隆至群黎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19万元);(3)弄料至桐骨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10.5万元);(4)崇左至岜美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10万元);(5)太平至濑湍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15万元);(6)渠姆至江利路线培修工程(造价8.1万元);(7)那隆至群黎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4.6万元);(8)岔路至盆垌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3万元);(9)那隆至那光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3万元);(10)岔路至渠显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3万元);(11)那小至那派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造价15万元);(12)岔路至岜盎路线培修工程(造价8.5万元);(13)那隆至仁惕至拾义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5万元);(14)那湴至那隆至黄村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造价3万元)。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没有在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或江州区公路所承接过工程。

10、证人农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为陆某甲工程队开车,但不曾在交通运输局承接过工程,那陶至逐盎至岜畀路线培修合同上的“农某甲”不是其本人所签,陆某甲曾经拿其身份证去操持过银行卡。

11、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意识陆某甲,其本人不曾在交通运输局承接过工程,板灿至板崇路线培修合同上的“黄某丙”不是其本人所签,陆某甲曾经叫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农业银行账号,之后有235000元转到其农行账号,其已将这些钱转给陆某甲。

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陆某甲是其表弟,从2010年起,其在陆某甲承建的公路工程打工。其本人没有跟江州区交通运输局签署过工程承包合同。2010年10月13日,伏权至六荣路线培修工程合同上的乙方“李某乙”的名字,不是其签名,在该项工程的工程款税务发票上的签字,也不是其签的。伏权至六荣路线培修工程名目,其素来没有据说过,不知道在哪里,也没有参加做过任何实践任务。对于江州区交通运输局2011年1月28日将伏权至六荣路线培修工程的工程款93300元转入其农行账号的进账单的效果,该账户是陆某甲让其去开的,过后其还帮陆某甲打工,陆某甲说不便跟其结算工钱用,其便到农行开了户。得了银行卡后不几天,陆某甲就叫谢某拿走了银行卡和身份证,详细拿去操持什么业务其就不分明了,其也不得领取这93300元。之后谢某把身份证和银行卡退还给其了。

13、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明其作为交通运输局的财务人员,是不会去实地核对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治理的工程,只需资料完整,其就按要求拨款,至于工程的切实性,其作为财务人员是不知道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