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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2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从1997年7月起,其负责江州区驮卢镇谭垌村村委会主任。岑豆至谭垌蔗区骨干道是石渣路,不时没有软化成水泥路,2008年之前,每年由驮卢糖厂培修,2008年7月间,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把这条路

2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从1997年7月起,其负责江州区驮卢镇谭垌村村委会主任。岑豆至谭垌蔗区骨干道是石渣路,不时没有软化成水泥路,2008年之前,每年由驮卢糖厂培修,2008年7月间,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把这条路改建成四级公路,属于村村通公路工程,交通运输局派施工队来扩建,至2009年2月建成。2008年11月至12月间,该路线正在扩建当中,不能够出现被水冲毁、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派施工队来培修的的事件。

27、证人黄某庚的证言,证明从1997年7月起,其负责江州区岑豆村村委会主任。岑豆至谭垌蔗区骨干道是石渣路,至今没有软化成水泥路,这条路不时以来都是驮卢东亚糖厂来培修的,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只在2012年间派施工队来培修过一次。

2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从2011年7月起,其负责江州区左州镇渠西村村委会主任。左州镇渠西村辖区内有岜佶屯,但没有“内利屯”,而且整个左州镇都没有“内利屯”。由于左州镇与大新县榄圩乡交界,假设“内利屯”是榄圩乡的,那么从岜佶到榄圩乡是县道,是柏油路,也是运输甘蔗的骨干道。

29、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家就住在古坡至亭亮公路边,2002年其负责江州区渠显村委主任时,这条路就已经是柏油路了,属于国道崇宁线(崇左—宁明)的一部分。古坡至亭亮只要一条公路,古坡至亭亮蔗区骨干道就是这一条柏油路了,其不分明该路段的养护情况。

30、证人梁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以为一切工程名目都是切实存在的,由于公路所的指导、工程技术人员都区分在估算表、验收结算表上签名确认,所以其也签名赞同支付工程款。在签署岜内岜榜路线培修合同之前,其得实地走访过该路线,是糖厂开榨前修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在职人员简明名册,证明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的机构类型是机关法人,崇左市江州区公路治理所的机构类型是事业法人,覃某是江州区公路治理所的在职人员。

32、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江交(2008)25号“对于赞同崇左市江州区公路治理所内设机构人事调整打算的批复”及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江交(2013)6号“对于覃某任职的通知”,证明2008年7月28日,覃某负责江州区公路治理所工程设计股股长;2013年4月1日,任江州区公路治理所副所长。

33、《江州区公路治理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岗位职责》,证明江州区公路治理所的主要职能、各股室包含工程设计股、各岗位包含工程股股长、技术人员等的岗位职责。

34、陆某甲签署的工程合同4份、张某签署的工程合同14份(含其以李某甲名字签署的3份)、谢某签署的工程合同5份、黄某丙签署的合同1份、农某甲签署的合同1份、李某乙签署的合同1份,以及上述合同的“路线培修工程工程量清单及估算表”、“路线培修工程验收及结算情况表”、“蔗区水毁公路修复验收及结算情况表”26份,证明梁某丙虚构《蔗区水毁公路修复合同书》、《路线培修合同书》等虚假合同26份,梁某丙代表江州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甲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乙方为张某、李某甲、陆某甲、谢某、黄某丙、农某甲、李某乙。覃某以工程验收技术员的身份,在上述26份表格中签字确认。

35、建筑业一致发票复印件、江州区交通运输局财务转账凭证26份,证明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已将工程款289.43万元支付给陆某甲、谢某、黄某丙、农某甲、张某、李某甲、李某乙。

36、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案发通过,证明覃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线索是由大众揭发,侦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侦察人员停止初查,搜集了相干书证、证人证言后,于2013年9月6日通知覃某到案接受讯问,覃某照实交代了梁某丙叫其在虚假工程估算表、验收表上签字的理想。2014年1月22日立案侦察后,于2014年5月27日传唤覃某到案接受初次询问,覃某照实交代了其在不知道工程名目标详细地点,且没有实践加入估算,也没有实践加入验收的情况下,仍然在梁某丙提供的虚假工程估算表、验收结算表上签字确认的理想,以至梁某丙等人应用这些虚假的工程材料套取工程款,形成国度特大经济损失。

37、户籍证实,证明覃某出世于1971年12月10日,案发时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

38、被告人覃某的供述,招认经其辨认,其以工程验收技术员的身份在以下46个工程名目标估算表或验收结算表上签名,区分为:(1)岔路至岜盎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李某甲,造价8.5万元);(2)那隆至仁惕至拾义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李某甲,造价5万元);(3)那湴至那隆至黄村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李某甲,造价3万元);(4)新和至乙古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农某丙,造价10万元);(5)罗白至蒙井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农某丙,造价9万元);(6)罗白至强胜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农某丙,造价10万元);(7)板利至柳白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施工方为梁某甲,造价12万元);(8)岔路至岜岩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施工方为梁某甲,造价5万元);(9)振发至那颜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梁某甲,造价5万元);(10)农场至卜花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梁某甲,造价5万元);(11)新桂铁合金进厂路线叉路工程(施工方为梁某甲,造价7.8833万元);(12)岜内至岜榜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谢某,造价15万元);(13)渠望至岜盎至兰山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谢某,造价15.09万元);(14)兰山至陇爱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谢某,造价18.9万元);(15)岔路至马安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谢某,造价3万元);(16)江州至那贞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谢某,造价6万元);(17)岜佶至内利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谢某,造价8.9万元);(18)濑湍至陇丰至六京乡村公路路基路面培修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48.567万元);(19)农里至那蒙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25.58万元);(20)蒙井至板兰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5万元);(21)古坡至亭亮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15万元);(22)朝阳至板兰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15万元);(23)岑豆至谭垌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10万元);(24)岔路至叫城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10万元);(25)濑湍至旧街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5万元);(26)渠扶至岜佶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5万元);(27)新和至平南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10万元);(28)朝阳分场至蒙井蔗区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陆某甲,造价19.5万元);(29)左州至驮柏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24万元);(30)那隆至群黎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19万元);(31)弄料至桐骨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10.5万元);(32)崇左至岜美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10万元);(33)太平至濑湍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15万元);(34)渠姆至江利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8.1万元);(35)那隆至群黎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4.6万元);(36)岔路至盆垌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3万元);(37)那隆至那光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3万元);(38)岔路至渠显蔗区水毁路线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3万元);(39)那小至那派蔗区骨干道修复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15万元);(40)新院桥水毁培修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3万元);(41)那马至逐岑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陈东,造价11万元);(42)板灿至板崇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黄某丙,造价23.5万元);(43)那陶至逐盎至岜畀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农某甲,造价13.6万元);(44)派章至六弄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为黄志锋,造价13万元);(45)伏权至六荣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李某乙,造价9.33万元);(46)敦模至陇立路线培修工程(施工方麦勇和,造价12万元)。并证明这46个工程名目中,除了新院桥水毁培修工程(施工方为张某,造价3万元)、新桂铁合金进厂路线叉路工程(施工方为梁某甲,造价7.8833万元)这2个名目是其切实到现场停止验收外,其他的44个工程名目,其既没有参加考查设计,也没有参加计算工程量,更没有加入验收,都是梁某丙叫其到办公室签名的虚假合同。

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