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覃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1、交财发(2004)285号乡村公路树立资金利用监视治理办法,证明该办法十四条规则,树立单位支付树立资金时必需合乎的顺序:无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赞同支付审核意见--付款。财务部

1、交财发(2004)285号乡村公路树立资金利用监视治理办法,证明该办法十四条规则,树立单位支付树立资金时必需合乎的顺序:无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赞同支付审核意见--付款。财务部门也有把关权。

2、江州区公路治理所财务治理制度,证明公路治理所的财务归入了制度治理。

3、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江交报(2007)19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品质监视组的请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江政函(2007)77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品质监视组的批复”及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江交报(2007)20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监理组的请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江政函(2007)78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监理组的批复”,证明覃某是监视组、监理组的成员,身份是江州区公路治理所助理工程师。请示的落款日期是2007年9月5日,批复的落款时间是2007年9月10日。

4、江州区公路治理所制造的2008年、2009年、2010年公路养护表(县道、乡道、村道)、江州区2010年村道公路表、江州区2011年、2012年、2013年乡村公路(在养)明细表、江州区2011年、2012年、2013年乡村公路(不在养)明细表,证明2008年至2013年,公路治理所签署的切实的工程。

5、崇左市交通运输局崇交路(2009)7号“对于下达2008年度县乡公路水毁修复资金贴补方案的通知”及2008年度县乡公路养护、桥梁水毁修复名目树立贴补资金方案表,证明2008年江州区需求修复的水毁公路工程及资金估算。

6、岔路至马安公路水毁修复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现场收方签认单、水毁修复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款央求表、支付工程款的税务发票,证明正轨的工程发包、验收、计算和支付工程款的顺序和步骤。

公诉机关举示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切证据均依法取得,起源非法,内容主观切实,与本案具无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提交的交财发(2004)285号乡村公路树立资金利用监视治理办法、江州区公路治理所财务治理制度、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江交报(2007)19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品质监视组的请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江政函(2007)77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品质监视组的批复”及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江交(2007)20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监理组的请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江政函(2007)78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监理组的批复”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这些证据均依法取得,起源非法,内容主观切实,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虽然经庭审质证,这些证据均依法取得,起源非法,内容主观切实,但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覃某的辩护人辩称,江州区公路治理所为事业单位法人,人事、财务受江州区交通运输局间接治理,财务相对独立;覃某自2008年7月28日被任命为江州区公路治理所工程股股长,系内设职务,无级别;覃某在梁某丙伪造的公路培修、养护工程估算表、验收表上签字,是作为技术人员的身份签字,而不是以工程股股长的身份签字,不属于行使行政治理职权,不属于对国度行政事务的治理,被告人覃某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起诉书指控覃某犯有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在职人员简明名册、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江交(2008)25号“对于赞同崇左市江州区公路治理所内设机构人事调整打算的批复”、《江州区公路治理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岗位职责》,以及辩护人提供的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江交报(2007)19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品质监视组的请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江政函(2007)77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品质监视组的批复”及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江交(2007)20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监理组的请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江政函(2007)78号“对于要求成立江州区乡村公路树立名目监理组的批复”的证据,均证明了江州区交通治理局、江州区公路治理所是机关法人、事业法人,法制,覃某是江州区公路治理所的在编人员,2007年9月5日时,其身份是江州区公路治理所的助理工程师,2008年7月28日至2013年3月31日,其身份是江州区公路治理所工程设计股股长,案发时其身份属于国度机关任务人员,其在虚假的“路线培修工程工程量清单及估算表”、“路线培修工程验收及结算情况表”、“蔗区水毁公路修复验收及结算情况表”等上签字,是不法实行其职务上权限的行为。覃某岂但合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并且其行为已经形成了国度利益的严重损失。故对覃某的辩护人的分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