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商民二终字第50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道光,男。 委托代理人吕梦维,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四海,男。 委托代理人彭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彭道光因与被上诉人孟四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孟四海于2014年1月9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彭道光支付剩余劳务款9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彭道光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道光的委托代理人吕梦维,被上诉人孟四海的委托代理人彭雪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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