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商民二终字第51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绍永,男。 委托代理人周建永,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士龙,男。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兰英,女。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花,女。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琳,女。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振,男。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莉莉,男。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露阳,女。 法定代理人刘雪花,女。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天顺。 法定代理人刘雪花,女。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魏绍永因与被上诉人蒋士龙、刘兰英、刘雪花、蒋琳、蒋振、蒋莉莉、蒋露阳、蒋天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蒋士龙、刘兰英、刘雪花、蒋琳、蒋振、蒋莉莉、蒋露阳、蒋天顺于2013年4月10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蒋笃景与魏绍永的土地转让行为无效,魏绍永返还土地转让款50万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魏绍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绍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永,被上诉人蒋士龙及被上诉人蒋士龙、刘兰英、刘雪花、蒋琳、蒋振、蒋莉莉、蒋露阳、蒋天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