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三刑终字第24号 |
抗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则臣,男。 辩护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钢御,男。 辩护人陈广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东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何晔,女。 辩护人白雪、李巷苗,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方刚,男。 辩护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振,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则臣、何晔、陈钢御、方刚、吴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张则臣、陈钢御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高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则臣、陈钢御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何晔、方刚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吴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正茂 代理审判员 王建光 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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