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鹤民申字第34号 |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现东,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爱霞,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石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绪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王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瑞,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现东因与被申请人冯爱霞、河南阳光涂料有限公司、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现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魏晓华 审 判 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佳 |
上一篇:师军燕诉徐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