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鹤民终字第327号 |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苗平荣,女,1970年4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荣,女,1972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怀宪,鹤壁市淇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顾文利,男,1969年12月12日生。 上诉人苗平荣与被上诉人李荣、再审被申请人顾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荣于2012年3月22日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苗平荣给付借款320000元,顾文利作为苗平荣的家庭成员,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鹤山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苗平荣向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鹤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鹤山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苗平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苗平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亮、被上诉人李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怀宪、再审被申请人顾文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4)鹤山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琳 审 判 员 骆慧杰 代理审判员 刘万强 二О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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