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45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豆凤娟,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向阳新村夏区24号附1号楼3单元8号。 委托代理人程爱国、孙景奇,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艳丽,女,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南三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橡树玫瑰城21号楼102号。 上诉人豆凤娟因与被上诉人邱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豆凤娟及其代理人程爱国、孙景奇和被上诉人邱艳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艳利 审 判 员 周云贺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
上一篇:上诉人崔伍堂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