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殷泽旺、王海祥食品监管渎职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4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泽旺,曾用名殷全根,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于2015年3月19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4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泽旺,曾用名殷全根,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于2015年3月19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3月25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海祥,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于2015年3月19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3月25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天雷,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泽旺、王海祥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泽旺、王海祥及其辩护人周天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泽旺在2013年任监督二科科长及任监督所副所长分管二科期间,王海祥在2013年6月至今任桐柏县食品监督所食品监督一科科长期间,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未严格依法对各自分包责任区内所有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活动进行巡查、抽检、制止、监管,致使所管区域内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的食品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中殷泽旺所分包责任区内的有8案8人,王海祥所分包责任区内的有12案12人。因餐饮经营者、摊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过量加入含铝“泡打粉”等添加剂或者使用“工业松香”等对人体有毒害的物质生产卤制品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殷泽旺、王海祥的行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殷泽旺在庭审中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1、其不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2、其对餐饮类食品摊贩不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其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了食品监管职责;4、其被指控在分包责任区内出现的8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及产生的后果与其监管抽检工作没有直接清晰因果关系。8起案件的没有取得经营地点且位置隐蔽;按照要求完成抽检任务,未发现食品犯罪线索;食品监督所人员、设备不足,经费紧张;5、8起危害食品刑事案件所致后果的证据严重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被查处的食品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流入范围仅限乡镇,没有流入社会;6、侦查人员存在诱供行为。

王海祥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存在异议,认为自己无罪。1、被指控担任科长职务不属实;2、被指控分包责任区内有12人食品犯罪不属实,仅有4人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其余8人为食品加工小作坊,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对象。3、被指控不认真履行食品监管职责不属实;4、对被指控犯罪的立案标准有疑问,责任区内发生多起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是否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5、被指控“致使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的食品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属实。

辩护人周天雷在庭审中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海祥被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1、王海祥不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2、不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条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3、从主客观方面分析,不构成犯罪。王海祥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熟制面制品的检测项目不包括检测铝,主观没有受贿及玩忽职守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失职渎职行为。

经审理查明:桐柏县食品监督所系受桐柏县食品监督局委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依法享有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等权力。被告人殷泽旺在2013年任县食品监督所二片区负责人,2014年任县食品监督所副所长,分包监督二科;王海祥在2013年至今任桐柏县食品监督所一片区负责人。期间,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未严格依法对各自分包责任区内被监管对象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抽检、宣传教育等工作,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所管区域内多名餐饮经营者、摊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过量加入含铝“泡打粉”等添加剂或者使用“工业松香”等对人体有毒害的物质生产卤制品,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被判处刑罚,其中殷泽旺所分包责任区内的有8案8人,王海祥所分包责任区内的有12案12人。二被告人的渎职行为危害社会公众食品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1、殷泽旺在2015年3月24日的供述,证实我在2013年任食品监督二科科长,2014年至今任桐柏县食品监督所副所长,分管食品监督二科,负责带领、指导全科人员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行业进行巡查监管、抽检等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对涉嫌刑事案件的移交给公安机关。我们对我们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抽检有两种情况,抽检覆盖率不是100%,特别是位于乡镇的被监管对象,往往不被抽检。食品监督所主要监管对象有餐饮类食品摊贩(有供人们吃饭的摊位、桌椅),查看食品添加剂是否是国家允许添加到餐饮里面的,检查食品添加剂的来源是否合法和食品添加剂用量大小。南阳市局要求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率应当全覆盖达到100%。对于我分包范围内的乡镇餐馆、早点摊点监管不到位,都没有进行过抽样检验,对于有些炸油条的餐馆、早点摊经营人员没有明确告知他们国家规定添加泡打粉每公斤食品不高于100毫克(铝含量)的标准,当时对这项指标不重视,我们抽检过卤制品的其他成分,但没有按照国家要求检测过卤制品中含工业用松香,发现有些餐馆老板使用松香清理猪毛也没有严格制止。

2、王海祥在2015年3月24日的供述,证实2013年、2014年我任食品监管一科科长,期间我负责带领全科人员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行业进行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区餐饮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桐柏县食品监督所每年都订立有桐柏县食品食品监督所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监管档案,要求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率应当达到100%,对于我分包范围内的乡镇餐馆、早点摊点监管不到位,都没有进行过抽样检验,对于有些炸油条的餐馆、早点摊经营人员没有明确告知他们国家规定添加泡打粉每公斤食品不高于100毫克的标准,发现有些餐馆老板使用松香清理猪毛也没有严格制止。2013、2014年我在任食品监督所一科科长期间,我和我的队员都没有发现所出示判决书的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因为我们科室的执法队员少、车辆配备也不足,所以存在着执法力量的不足,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也没有进行过立案查处,没有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交过,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

(二)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