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浉民初字第246号 |
原告窦翠娥,女,汉族,77岁。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男,汉族,5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胡自力,男,汉族,27岁。 本院在审理窦翠娥诉胡自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窦翠娥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翠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