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35-1号 |
申请执行人姚广锋,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尚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飞,经理。 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卫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顶山尚品餐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尚品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00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苗 逢 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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