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泌刑初字第361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6日18时40分,被告人尤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泌阳县官庄街冯楼路口时,被官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公(驻)鉴(乙醇)字【2014】875号鉴定书:被告人尤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 :122.4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泌阳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公(驻)鉴(乙醇)字【2014】875号鉴定书,抽血照片,被告人尤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违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星广
二O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柯 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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