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崔新民诉崔彦辉、胥艳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民初字第01993号 原告崔新民,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彦辉,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胥艳鸽,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 原告崔新民诉被告崔彦辉、
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民初字第01993号

原告崔新民,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彦辉,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胥艳鸽,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

原告崔新民诉被告崔彦辉、胥艳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新民及委托代理人王永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彦辉、胥艳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4日,被告崔彦辉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2个月,由胥艳鸽、尹晓柱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尹晓柱于2013年12月18日还款6万元。原告放弃对6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请求被告崔彦辉偿还9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2年10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胥艳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彦辉、胥艳鸽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借款人是崔彦辉,担保人是胥艳鸽、尹晓柱,借款金额为15万元。

被告崔彦辉、胥艳鸽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崔新民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10月4日,原告崔新民与被告崔彦辉、胥艳鸽及尹晓柱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万元,月利率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4日至2012年12月4日止,保证人承担返还借款本息直至本息还清的连带责任。同日,被告崔彦辉向原告崔新民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崔新民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人:崔彦辉,2012年10月4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尹晓柱偿还借款6万元,现仍下欠9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崔彦辉将15万元本金利息支付至2012年12月4日。

本院认为,被告崔彦辉向原告崔新民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现仍下欠的9万元未偿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崔彦辉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保证条款,由被告胥艳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直至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故原告请求被告崔彦辉偿还借款9万元,被告胥艳鸽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胥艳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彦辉进行追偿。原告请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彦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新民本金9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2年12月5日起计算);

二、被告胥艳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彦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崔新民负担1300元,由被告崔彦辉、胥艳鸽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燕子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陈  琦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玉娇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楚少丽诉乔俊萍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