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魏民催字第00008号 |
申请人:长春市华丽物资经销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号。 法定代表人:闫大华,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营,女,汉族。 申请人长春市华丽物资经销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 2405338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鄢陵县璟玥花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市华丽物资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华丽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王磊华 审 判 员 杜 捷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
上一篇: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与张燕丽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