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372号 |
原告李怀军,男,汉族,1957年3月5日生。 被告李建彬,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孙东东,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徐庄镇安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军诉被告李建彬、孙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军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怀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军承担。
审 判 长 赵运寿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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