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立终字第27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赤土店镇清和堂村杨树凹沟。 法定代表人郝大科,该矿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大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官发 上诉人王强、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郝大科因与被上诉人兰官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重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代理权属于当事人的私权利,而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故转委托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允许。另外,关于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发还重审案件适用的仍是第一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对被告代理人杜春亭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王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转委托人陈占军没有代理权,无论是变更诉讼请求还是申请移送的行为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兰官发委托书显示委托代理人是杨俊炎,不是陈占军,杨俊炎在没有征得兰官发同意的情况下无权转委托给陈占军。在不能确认兰官发已经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仅以转委托人陈占军的名义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移送管辖申请书》就将案件移送,没有根据;二、杨俊炎转委托给陈占军、王衍哲,违背民法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授权而产生。一旦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代理人就应当履行其诉讼代理职责,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诉讼代理人擅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超出了诉讼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是受托人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法定方式,那么,被转委托的再代理人就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三、如果将案件移送中院管辖,将使诉讼为儿戏,法院将成为恶意诉讼当事人的工具,而不是公正的裁判者。本案两次发还重审后再移送中院管辖十分不严肃。两次发还重审后兰官发变更诉讼请求,说明兰官发对自己的诉求是确信的,在没有兰官发变更诉求的情况下,法院仅凭不合法的转委托人陈占军以自己名义变更的诉讼请求就将案件移送,明显不当。即使兰官发变更诉求,法院也应当告知其另外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常识。凭陈占军增加的诉求就知道杨树凹西铅矿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放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四、从裁定内容就可以看出栾川法院作出移送裁定非常草率。首先,民事裁定书中显示兰官发竟然有三个代理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法院对杨俊炎的身份既没有查明,也没有经法院许可,其没有资格作为委托代理人。既然其是否有资格代理商须确定,何来转委托之权利?最后,法院即没有对兰官发询问,也没有收到兰官发的变更诉状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兰官发的权利。综上,上诉人王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郝大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转委托人陈占军没有代理权,无论是变更诉讼请求还是申请移送的行为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兰官发委托书显示委托代理人是杨俊炎,不是陈占军,杨俊炎在没有征得兰官发同意的情况下无权转委托给陈占军。在不能确认兰官发已经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仅以转委托人陈占军的名义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移送管辖申请书》就将案件移送,没有根据;二、杨俊炎转委托给陈占军、王衍哲,违背民法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授权而产生。一旦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代理人就应当履行其诉讼代理职责,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诉讼代理人擅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超出了诉讼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是受托人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法定方式,那么,被转委托的再代理人就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三、如果将案件移送中院管辖,将使诉讼为儿戏,法院将成为恶意诉讼当事人的工具,而不是公正的裁判者。本案两次发还重审后再移送中院管辖十分不严肃。两次发还重审后兰官发变更诉讼请求,说明兰官发对自己的诉求是确信的,在没有兰官发变更诉求的情况下,法院仅凭不合法的转委托人陈占军以自己名义变更的诉讼请求就将案件移送,明显不当。即使兰官发变更诉求,法院也应当告知其另外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常识。凭陈占军增加的诉求就知道杨树凹西铅矿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放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四、从裁定内容就可以看出栾川法院作出移送裁定非常草率。首先,民事裁定书中显示兰官发竟然有三个代理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法院对杨俊炎的身份既没有查明,也没有经法院许可,其没有资格作为委托代理人。既然其是否有资格代理商须确定,何来转委托之权利?最后,法院即没有对兰官发询问,也没有收到兰官发的变更诉状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兰官发的权利。综上,上诉人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郝大科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转委托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属于上诉审查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项“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本案已经过两次发还重审,虽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权限,但是民事案件管辖权应当保持程序稳定,管辖恒定,因此原审管辖权不宜变动。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重字第1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代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洁 |
下一篇:没有了